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回大陆办理丧葬问题的通知

民[1998]民字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

自台湾当局允许一般民众回大陆探亲以来,回大陆探亲的台胞日渐增多。他们中间,有的要求祭扫和修复祖墓,有的提出购买墓地,有的询问回大陆安葬骨灰或遗体等丧葬方面的政策。民政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一九八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华侨去世后回国安葬问题的通知》〔民(1984)民20号〕和一九八四年七月二十三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华侨修复祖墓问题的通知》〔(84)侨政会字第042号〕中,已经对台胞回大陆安葬骨灰和修复祖墓的问题作过规定,这些规定仍然有郊。对各地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经征得中央对台办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台胞回大陆探亲、旅游期间要求祭扫祖墓,凡能查找到的,一般应允许祭扫;已故平的,可视具体情况加以解释。对祭扫和修复祖墓要加强管理,不得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得恢复和建立宗教墓地,不得占用耕地或在国家规定保护的范围内修坟造墓,要注意防止坟山纠纷以及由此引起的宗教矛盾。如台胞提出政策允许范围以外的要求,应耐心说服教育,讲明道理,劝告制止不要简单从事。

二、台胞去世后,其亲属要求回大陆安葬,一般只允许安葬骨灰。要求将遗体运回大陆安葬的,须由其亲属报请其原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依当地有关规定从严审批,批准后还须经海关卫生检疫合格。安葬地点由民政部门负责安排。当地有公墓的,安葬在公墓内;没有公墓的,可在当地政府指定的荒山荒地或不宜耕种的地埋葬。要

三、回大陆探亲、旅游期间去世的台胞,如死者生前或其亲属求在大陆安葬,应遵守安葬地人民政府有关殡 葬管理的规定。如其亲属要求将遗体或骨灰运出大陆以外安葬,一般应予同意,残葬管理部门要提供方便,做到热情服务,收费合理对患急性传染病去世或高度腐败的遗体,须就地火化或深埋。

四、为满足台胞落叶归根的愿望,台胞较多的地方可根据需要,选择荒山荒地兴办台胞服务的骨灰公墓。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公墓中,允许向台胞出售或预售骨灰墓穴。收费标准比照港澳同胞收取,确有困难的,可酌情予以优待。

五、台胞在大陆的丧葬事宜,由民政部门统一管理,遇有重大疑难问题,应与对台部协商,共同研究确定。


附:1、卫生部(83)卫防字第5号文件(摘录)

       2、海关总署(84)署行字第540号文件


附一:卫生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的若干规定(摘录)  

([83]卫防字第5号)

第九条 尸体、棺柩的有关规定。 

一、移运前应当出示死亡诊断证明书;


二、尸体必须进行防腐处理;

三、棺柩封闭严格,无腐败液体渗出,无臭味散出;

四、经上述检查后认为满意者,签发进出境尸体棺柩移运许可证后,方准移运。

    
附二:海关总署关于对尸体、棺柩和骨灰进出境管理问题的通知 


(84)署行字第540号

1984年6月25日    


广东分署,各海关、分关:

关于对尸体、棺枢和骨灰进出境的管理问题,原有一些规定,有的已经不适应现在的情况。为此,现根据卫生部(83)卫防字第5 号通知印发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重新规定如下:对进出境的尸体、棺柩,海关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进出境尸体棺柩移运许可证放行。旅客携带和个人邮寄骨灰进出口,如无异常情况,可迳予放行。

 本通知执行后,原外贸部海关总署(58)关行殷字第986号指示附件(一)关于对灵柩、骨灰管理的规定即予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