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公墓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7月3日,民发〔2009〕92号

【政策法规】民发〔2009〕92号



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公墓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2009〕92号

2009年7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民政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发〔2008〕203号)下发后,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扎实开展清理整顿公墓工作。从各地清理整顿情况看,多数公墓能够依法报请审批、规范建设和运营,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规范和解决的问题,集中表现在:个别经营性公墓未经许可或许可手续不全,部分农村公益性墓地违规经营,一些公墓建造、销售超标准墓穴,违规销售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遗留问题还没有妥善解决等。这些问题成因复杂、情况有别,有的由于历时久远,治理起来难度较大。为加强对清理整顿公墓工作的指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定信心,攻坚克难,抓住清理整顿公墓的机遇,切实解决公墓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公墓作为殡葬服务设施的组成部分,对解决滥埋乱葬、节约土地资源、倡导移风易俗具有重要作用。目前,公墓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非法建设、滥占土地、违规销售等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公墓的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抓住这次清理整顿工作的有利时机,切实解决公墓建设管理中长期存在的问题。要勇于克服工作阻力,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严格公正执法,对于不同主体参与建设经营的公墓要一视同仁。同时,对公墓违法违规行为和整改情况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尤其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如实反映。

二、加强调研,突出重点,依法查处公墓建设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分析利弊,出台政策措施。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家现行殡葬法规,严格依法进行清理整顿。对于未履行任何审批手续擅自建设的非法公墓,要会同相关部门坚决予以取缔,限期恢复土地原貌;对于审批手续不完备,擅自改变原许可事项或未经验收合格擅自经营的,要依法补办相关手续,申请许可事项变更或重新进行验收;对于建设在先、规划在后的,可综合考虑公墓建设时间、安葬(放)骨灰规模、经营状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将其纳入公墓建设规划或重新选址迁建;对于批而不建的,根据许可时间分别采取责令限期动工、重新履行许可手续或撤销公墓建设许可等措施。要重点查处未经许可擅自兴建公墓、炒买炒卖墓穴或骨灰格位、农村公益性墓地非法从事经营活动等逃避行政监管、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实事求是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各地要针对公墓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历史成因,结合本地实际,区分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制定整改措施,避免“一刀切”。要将向夫妻健在一方预售合葬墓穴,向高龄老人、危重病人预售墓穴等行为与炒买炒卖加以区分;要将相关法规政策出台前已经存在的公墓、建造大墓等情况与非法建设公墓、违规建设超标准墓穴区别对待;对于因开展迁坟工作而形成的公墓内家族合葬墓以及其他历史遗留问题,要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灵活掌握,妥善处理;对于超标准墓穴,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整改,并确保今后不再违规建造、销售。要注意工作方式,特别是在取缔非法公墓、迁建不符合规划公墓、处理炒买炒卖墓位时,对于涉及墓穴已销售、落葬以及受误导购买墓穴的,要根据具体情况妥善处理,涉及人数众多的,取缔前必须向当地政府报告,并同时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同时要督促责任方向当事人做好详尽的说明,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防止因工作方式简单粗暴激化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对于以往违规异地销售墓位且涉及人数众多的,取缔前要提前向涉及人员较多的地方民政部门通报,必要时报请人民政府与所涉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联合行动。

四、整合资源,加强协作,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做好清理整顿公墓工作,需要民政、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商、林业等多个部门的参与和配合。各地民政部门对于清理整顿工作中涉及相关部门职责的问题,特别是公墓建设用地、毁林毁田建墓、炒卖甚至传销墓穴和骨灰格位等问题,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理措施和意见。对于重大疑难问题,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争取通过清理整顿公墓领导协调机构或部门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五、惩防结合,标本兼治,推动建立公墓管理的长效机制。各地民政部门既要立足当前,抓好公墓集中清理整顿工作,切实解决目前公墓建设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又要着眼长远,从制度建设、标准制定、日常监管等方面入手,建立公墓建设管理的长效机制。要尽快制定和完善公墓建设规划,加强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加大公墓审批、建设、运营等环节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完善公墓年检制度,建立日常抽查机制,对于检查不合格、整改不力的公墓,要及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对于农村公益性墓地,要本着“节约土地、保障需求、方便群众”的原则,给予政策性引导,不得将农村公益性墓地转为经营性公墓。要充分发挥殡葬行业协会在公墓管理中的自律、协调、监督和维权作用,引导公墓经营单位树立科学发展理念,依法诚信经营,注重社会效益。

开展清理整顿公墓工作,加强公墓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殡葬改革的成效和殡葬事业的健康发展。各地要振奋精神,知难而进,扎实整改,确保高质量完成清理整顿公墓工作,并及时将整改进展情况报民政部社会事务司。



民政部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